在二手房市场火热的今天,越来越多人通过房产中介公司来完成房屋买卖,在买卖过程中,也有这么一部分人,在中介公司的介绍服务下签订合同,其后又因种种原因,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此前促成合同达成的中介公司的中介费要不要支付呢?
案情经过
打算买房的张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于2019年10月中旬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促和下与卖家汪某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05万元,张某当场向汪某支付部分定金,但事后张某却反悔了,拒绝履行后续合同义务。
中介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已促成张某、汪某双方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即视为中介服务完成,张某、汪某须依约支付中介服务费。对于张某的违约行为,中介公司遂向平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中介服务费3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对此,张某表示,其也在积极筹措首付款,但汪某又着急用钱,所以张某与汪某商量解除合同,相互免责。买卖交易既然没有实际完成,中介费就无需支付。
法官说法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汪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是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三方在合同中对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方式、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已完成了其促成买卖合同订立的基本义务,现张某和汪某自行解除合同,且未举证证明中介公司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故合同解除不应影响中介服务费的收取。依据合同约定,张某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时就会有人疑问:“是不是中介公司只要促成合同订立,我们都应当支付中介费用呢?”
也不尽然,房产经纪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负有对房产进行相应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将不具有中介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