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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池少奖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30 10:35:45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1765号

张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0323****):

原告池少奖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池少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退还池少奖。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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