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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友德与被告李鹏、陈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7 08:35:35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3237号

 

李鹏(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507XXXX):

原告王友德与被告李鹏、陈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310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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