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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游太与被告李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7 10:01:01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1025号

 

李志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50120XXXX):

本院受理原告游太与被告李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确认游太与李志强之间签订的案涉《店铺出租合同》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二、李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游太支付尚欠的租金人民币49554元;三、李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游太支付代垫的物业费、电费等费用人民币9618元。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李志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九月七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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