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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仁与被告高国安、林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5 09:55:35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201号

 

高国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0922XXXX)、林宗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0119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仁与被告高国安、林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20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0591-24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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