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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珊、何乃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4 16:53:38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179号

李珊(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20618****)、何乃龙(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81015****):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珊、何乃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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