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179号
李珊(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20618****)、何乃龙(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81015****):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珊、何乃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