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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林惠珠与被申请人陈能英、陈李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8 08:50:22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财保41号

 

陈能英(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50203XXXX)、陈李奇(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20327XXXX):

申请人林惠珠与被申请人陈能英、陈李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闽0128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李奇、陈能英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二、对登记在申请人林惠珠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城东居委会西湖庄198号【不动产权证书:闽(2018)平潭不动产权第000563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三、上述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查 封房产的转让、过户及抵押手续;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林惠珠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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