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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翁朱钦与被告林文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8 08:53:32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270号


林文婵(公民身份证号:35012819850328XXXX):

原告翁朱钦与被告林文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270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文婵偿还原告翁朱钦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林文婵立即偿还原告翁朱钦结欠利息款4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林文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0591-24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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