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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恋爱期间的借款,分手后该还吗?
作者:施海英、陈玲珑  发布时间:2021-09-28 10:07:17 打印 字号: | |

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等因素考量,情侣间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但当感情不再,恋人转身变成陌路人,恋爱期间的“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是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还是真实意思的民间借贷?情侣间的“借款”是否构成借贷关系?近日,平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恋人分手后追讨恋爱期间的借款而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马子凌(男、化名)、方俞(女、化名)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月,马子凌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方俞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

不久后,马子凌和方俞感情破裂,争吵不断,直至分手。这时,方俞便向马子凌索要此前借款的3万元,马子凌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无奈之下,方俞将马子凌诉至法院。对此,马子凌辩称这3万元并不是借款,是俩人同居期间的共同支出,因双方共同生活开销较大,方俞分文未出,马子凌才向方俞索要该笔钱款作为生活费。这笔钱也主要是用在与方俞共同生活时的开销,借条是在方俞纠缠要求下才出具,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官说法

法官审理后认为,马子凌向方俞借款3万元,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该借条均系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依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马子凌主张涉案借款是属于日常同居生活共同支出,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故方俞要求马子凌归还借款,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律课堂

1.恋爱期间的借款是否需要返还?

明确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仅要有借贷双方真实的金钱往来,如转账等的借款交付行为,还应当有双方真实的借款合意,即便是在恋爱期间,若确系借款,法律上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返还。

2.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是否需要退还?

基于情侣、恋人、订婚男女等特殊两性关系,为了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小额给付或者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在无其他证据相佐的情况下,则会被认为是无条件赠与行为,在两性关系结束时,赠与方要求退还,一般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感情破裂产生纠纷后很难认定,如果恋人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要分清楚财物的具体性质,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则应作出相应的书面约定,并留有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法官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热恋也应保持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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