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诉讼中,存在家暴问题的,占据不少比重。但很多受害人在面对家庭暴力问题时,束手无策,不知如何取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期法官说法,就让岚小法以实际案例带你了解遭遇家暴时应如何有效应对?
案情概要
2021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林华(化名)饮酒后醉醺醺地回到家中,妻子李青青(化名)见其又喝酒,气不打一处来,便开始埋怨林华长期酗酒,细数林华对年幼子女不管不顾,赚钱不养家等种种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林华听后火冒三丈,即拍打李青青头部、脸部,李青青见状欲离开回避,但林华已是气急败坏,继续追出殴打,并抓起安全帽击打李青青手部致骨折。
此后,闻讯到场的李青青娘家人将李青青送医治疗,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鉴定,被害人李青青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法院审理,认为林华在与妻子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其妻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林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但不适用缓刑,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华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事案件生效后,李青青向法院另行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林华就其人身损害部分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损害赔偿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青青与林华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同时依据在案的病案材料、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证据材料,对李青青诉请合理部分的金额均予以支持。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酌定林华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官说法
遭遇家暴后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家庭暴力能否成立及获赔,“即刻取证”是最为关键的一步。遭遇家暴后,被害者决不可姑息养奸,应树立即刻取证意识,注意保存、收集证据材料,积极做好第一时间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被害人常因“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不忍家庭成员遭受法律制裁、惧怕施暴者报复、保护家人及朋友人身安全和经济能力不独立等种种因素,在被施暴后选择忍让,不向外界求救,也缺乏第一时间保留固定关键证据的专业能力。家暴案件具有言辞证据的不稳定性和伤痕的易丧失性,事后即使受害人反悔想寻求法律救济,也会因缺失基本证据而错失维权的依据。以往家庭暴力的案件,通常也仅仅止步于婚姻关系终止,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李青青冷静理智,没有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来反抗,而是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获得了损害赔偿金,堪称教科书式维权,值得点赞。
遭遇家暴如何取证?
要想在家暴案件中有效取证,可立即报警处理,也可立即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基层组织求助,根据民警出具的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基层组织的调解笔录均可构成家暴事实存在的证据链。在家暴发生后,应立即至医院就诊,取得伤情记录,并妥善保管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诊疗发票等证据,若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委托法医鉴定的,立即配合进行法医鉴定。医院的病案材料和法医鉴定意见都是家暴侵权程度的有力证据。只有尽可能收集完整的证据以证明损害的事实及程度,才能为后期主张赔偿提供充足依据。
遭遇家暴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