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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许起信与被告黄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9 15:04:20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3751号

黄聿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1103****):

原告许起信与被告黄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黄聿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许起信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许起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黄聿明负担1432元,由许起信负担3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捷 

联系电话:231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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