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3751号
黄聿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1103****):
原告许起信与被告黄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黄聿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许起信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许起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黄聿明负担1432元,由许起信负担3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捷
联系电话:23101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