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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扬英与被告林义、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9 15:05:23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2380号

 

林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1103****)、郑英(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71129****):

原告高扬英与被告林义、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郑英、林义应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扬英借款本金1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07年9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07年9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07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均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扬英借款本金62000元及相应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07年9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07年9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22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07年11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62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均按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高扬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0元,由郑英、林义共同负担8065元, 剩余3795元由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卫国

联系电话:2433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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