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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2 11:11:49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1501号

姚谨(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70805XXXX):

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姚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平潭西航实业集团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99373元及违约金59811.9元。案件受理费5187元,由姚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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