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3663号
颜小玲(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20605XXXX):
原告薛来忠与被告颜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颜小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薛来忠租金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颜小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