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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
申请人高杨雄与被申请人丁玉明、林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9 11:36:41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财保43号

                   

丁玉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41120XXXX)、林福(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20101XXXX):

申请人高杨雄与被申请人丁玉明、林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对被申请人丁玉明、林福名下价值相当于19059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472元,由申请人高杨雄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雄     

联系电话:243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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