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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与被告王言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1 10:11:38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2849

                   

王言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1011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与被告王言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王言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19428.8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累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王言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赔偿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王言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310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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