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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丁元峰与被告李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3 08:42:22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590号

                   

(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0302****):

本院以(2021)闽0128民初4590号受理原告丁元峰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0591-2433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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