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305号
林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00624XXXX):
原告杨贵兰与被告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贵兰借款本金31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8万元自2015年2月27日起,10万元自2014年2月15日起、10万元自2014年2月18日起、3万元自2015年2月23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31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034元,减半收取计6017元,由林华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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