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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郭孝文与被告郭宝云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2 08:29:04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863号

 

郭宝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609XXXX):

原告郭孝文与被告郭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86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宝云偿还郭孝文借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为124841.63元;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郭宝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霞     

联系电话:2310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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