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3237号
李鹏(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507XXXX)、陈清(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20917XXXX):
原告王友德与被告李鹏、陈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鹏、陈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王友德偿还垫付款100000元;二、李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王友德偿还垫付款50000元(应扣除已经偿还的4890元);三、驳回王友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8元,减半收取为1869元,由李鹏、陈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310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