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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博大酒店用品商行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家府味庄餐饮店、姚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7 17:23:17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944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家府味庄餐饮店(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8MA2YCQ****、姚谨身份证号码:35012819870805****):

原告平潭博大酒店用品商行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家府味庄餐饮店、姚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0591-243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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