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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美兰与被告翁世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3 09:58:03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1969

 

翁世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706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美兰与被告翁世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确认林美兰与翁世武于2011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翁世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林美兰返还其租赁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万宝路南侧汉洋新城的房屋;三、 翁世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美兰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364000元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四驳回林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一二十三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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