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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翁祖义、赵芳芳与被告翁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3 09:59:43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2904

 

翁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103XXXX):

本院受理原告翁祖义、赵芳芳与被告翁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翁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翁祖义、赵芳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从2018年10月3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一二十三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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