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909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好顺物流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8MA32TG****):
原告河南省耿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好顺物流有限公司、薛强、念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35189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3%自2019年10月10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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