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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明龙与被告陈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4 11:17:28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914号

 

陈学成(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80404XXXX):

原告陈明龙与被告陈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学成名下位于潭城镇龙15-B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岚字第007072号)(保全价值为51000元;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上述房屋的转让、过户及抵押手续;案件申请费530元,由申请人陈明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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