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914号
陈学成(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80404XXXX):
原告陈明龙与被告陈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学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明龙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驳回陈明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学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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