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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明龙与被告陈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4 11:20:07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914号

 

陈学成(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80404XXXX):

原告陈明龙与被告陈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学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明龙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驳回陈明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学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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