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5004号
彭小芹(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40228XXXX)、陈卫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116XXXX)、郭建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0702XXXX)、冯立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1125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胜分理处与被告陈卫强、彭小芹、郭建华、冯立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卫强、彭小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204.23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1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陈卫强、彭小芹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18元;三、判令被告陈卫强、彭小芹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四、判令被告郭建华、冯立旺对被告陈卫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310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