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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胜分理处与被告陈卫强、彭小芹、郭建华、冯立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4 11:21:27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5004

                   

彭小芹(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40228XXXX)、陈卫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116XXXX)、郭建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0702XXXX)、冯立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1125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胜分理处与被告陈卫强、彭小芹、郭建华、冯立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卫强、彭小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204.23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1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陈卫强、彭小芹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18元;三、判令被告陈卫强、彭小芹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四、判令被告郭建华、冯立旺对被告陈卫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二十四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310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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