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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瑞钦与被告林秀英、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5 10:46:52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246号

 

李振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560218****):

本院受理原告吴瑞钦与被告林秀英、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吴瑞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2元,由吴瑞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

承办法官:李小洪       

联系电话:0591-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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