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3611号
林万忠(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10606XXXX):
原告施福仁与被告林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万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施福仁借款本金9.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5232元,由林万忠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君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翁才华
联系电话:0591-2434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