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767号
魏峰(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50408XXXX):
本院受理原告陈嗣东与被告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魏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嗣东借款本金60000 元及相应利息(以6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8 年6 月29 日起计至2020 年8 月19 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 年8 月20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嗣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