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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嗣东与被告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9 11:16:25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767

 

魏峰(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50408XXXX):

本院受理原告陈嗣东与被告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魏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嗣东借款本金60000 元及相应利息(以6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8 年6 月29 日起计至2020 年8 月19 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 年8 月20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嗣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二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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