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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仁与被告高国安、林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3 11:10:46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201号

 

高国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0922XXXX)、林宗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0119XXXX):

原告林仁与被告高国安、林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高国安、林宗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仁借款本金1112666元及相应利息(以14153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30计至2014年7月15日止;以13153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至2014年8月28日止;以11126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2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112666元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起15.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2.驳回林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36元,减半收取计24618元,其中13793元由高国安、林宗兴负担,10825元由林仁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二月十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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