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201号
高国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0922XXXX)、林宗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0119XXXX):
原告林仁与被告高国安、林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高国安、林宗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仁借款本金1112666元及相应利息(以14153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30计至2014年7月15日止;以13153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至2014年8月28日止;以11126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2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11266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15.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驳回林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36元,减半收取计24618元,其中13793元由高国安、林宗兴负担,10825元由林仁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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