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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昌琳与被告翁训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3 11:19:19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867号

 

翁训银(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430302XXXX:

原告陈昌琳与被告翁训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翁训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昌琳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15.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计1762元,由翁训银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二月十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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