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867号
翁训银(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430302XXXX):
原告陈昌琳与被告翁训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翁训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昌琳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1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15.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计1762元,由翁训银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