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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昌琳与被告翁训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3 11:20:13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867号

 

翁训银(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430302XXXX):

原告陈昌琳与被告翁训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8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冻结、扣押翁训银名下价值161200元的财产;对登记在申请人陈昌琳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城中村盛林庄90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0300148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326元,由申请人陈昌琳负担。上述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查封房产的转让、过户及抵押手续。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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