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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翁朱钦与被告林文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3 11:50:08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270号

 

林文婵(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50328XXXX

原告翁朱钦与被告林文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文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翁朱钦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7年12月1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至款项还清之日);林文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翁朱钦借款利息45500元。案件受理费3309元,减半收取计1654.5元,由林文婵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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