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国华与被告郑晨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3 11:51:29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370号

 

郑晨熙(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90228XXXX

原告林国华与被告郑晨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郑晨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国华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21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驳回林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计677元,其中133元由林国华负担,544元由郑晨熙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0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