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跪求着我帮忙作证,都是乡里乡亲,我以为只是帮个小忙,没想到这要坐牢啊!”
2019年7月21日下午,赵韦(化名)随项目部施工团队在平潭某乡村进行挖机作业。施工团队在村民余琳(化名)的屋后进行施工,邻居林增(化名)看着自家门前一堆杂草,便想请施工团队顺道帮忙挖掉。余琳发现后试图阻止,认为林增家门前的杂草挖了会导致污水流到自家院子里,到时候家里臭气熏天。双方一言不合就争吵起来。
林增的女儿林家云(化名)等人闻声相继赶来,不仅不劝架反而围殴余琳,对其拳打脚踢,导致余琳的面部与身体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过法医鉴定,余琳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平潭公安局侦办该起故意伤害案时,在侦查阶段、补充侦查阶段,将当时在一旁吃瓜的目击证人赵韦多次传唤到案进行询问,赵韦均作出了林家云殴打余琳的证词。
后来,该案起诉到法院,在该案审理时,赵韦出庭却作出林家云未殴打余琳的证言。作为关键证人的赵韦在侦查和审理时的证言不一致,平潭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这个线索。
平潭公安机关展开调查,赵韦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公安机关法律后果告知、同步调取其他证据的强大攻势下,赵韦还是怂了,最终供述出了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林家云的亲属联系上他请求其出庭作证。赵韦碍于情面作出林家云未殴打余琳的虚假证明,意图为林家云开脱罪责。最终,赵韦被平潭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后,关联的故意伤害案也进行宣判,林家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官说法
作伪证的法律风险二三事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林家云终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有人要说了,这赵韦真倒霉,明明是个案外人,却因为帮助别人导致自己栽了跟头吃了牢饭。在庭审中法官多次提醒其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他都碍于情面熟视无睹,执意当庭作虚假陈述,意图帮助林家云逃避法律追究,严重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违反了法律义务,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实是罪有应得。那么赵韦所触犯的伪证罪究竟是什么呢?
伪证罪,是一个刑法概念,一般的“作伪证”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伪证罪”。我国刑法规定,伪证罪是指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那么大家要疑惑了,既然作了“伪证行为”为啥还不是伪证罪呢?那赵韦怎么被认定为伪证罪了呢?大家的诸多疑惑,接下来逐一解答。
一、过失作了错误的证明也是伪证罪么?
不是,伪证罪是故意犯罪。
伪证罪是通过“故意作虚假证明”来“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也就是说,证人所提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是故意所为。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案件真实情况未看清楚,判断错误,或者道听途说传闻作证,导致提供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而“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也就是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的目的是为了陷害他人从而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罪刑较轻的人受到较重的处罚,或者将真实的罪证隐匿起来,以使犯罪人逃脱刑事追究。所以本案中的赵韦,若是没有让林家云脱罪的意图,而是因为自己的判断错误而过失作出虚假证明的话,就不构成伪证罪的。
二、只要故意作了虚假的证明,就一定会被认定为伪证罪么?
不一定,特定的情形才会认定为伪证罪立案。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中故意作出伪证行为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的“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
在本案中,赵韦作出虚假的证明,作为关键证人的证言,虚假的证明可能会导致确实故意伤害余琳的林家云逃脱法律的追究与刑事制裁,应该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民事诉讼中作虚假证明也是伪证罪么?
伪证罪仅在刑事诉讼中构成。
伪证罪的构成,首先是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并不包含在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其次该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可能触犯该罪。但是要注意,这并不代表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就可以无所顾忌地作虚假证明,法律可不会给你留这个漏洞。若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包括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
法官提醒
作伪证的人,有的往往未深刻意识到作伪证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出于义气、碍于情面而作伪证,有的则是借机从中谋利等,本案便是其中的典型,凸显了当事人薄弱的法律意识。在诉讼中如实作证,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维护司法正常秩序,确保司法裁判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虚假的证明不但严重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危害司法权威,而且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建设。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严守诚实信用,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