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101号
游金仁(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113XXXX)、俞育珠(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108XXXX)、游秀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20001129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游金仁、俞育珠、游秀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游金仁、俞育珠、游秀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788.9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1年5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游金仁、俞育珠、游秀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9元,减半收取1204.5元,由游金仁、俞育珠、游秀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叶禹
联系电话:2310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