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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江明建与被告陈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6 15:23:13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997

陈功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20308XXXX):

本院受理原告江明建与被告陈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明建货款139562.40 元及自按年利率 5.775%从2021年10月2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月六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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