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997号
陈功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20308XXXX):
本院受理原告江明建与被告陈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明建货款139562.40 元及自按年利率 5.775%从2021年10月2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