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5084号
吴惠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0920XXXX):
原告游花与被告吴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吴惠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游花借款本金64640元及相应利息(以646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9年3月14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吴惠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游花借款利息7414元;
驳回游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其中75元由游花负担,1137元由吴惠娟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