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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游花与被告吴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6 15:25:11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5084号

 

吴惠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0920XXXX:

原告游花与被告吴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吴惠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游花借款本金64640元及相应利息(以646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9年3月14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吴惠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游花借款利息7414元;

驳回游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其中75元由游花负担,1137元由吴惠娟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月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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