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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
原告李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香百货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7 14:49:41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2498

深圳市龙岗区美香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MRYM0X: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香百货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李刚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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