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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香百货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7 14:53:06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2498

 

深圳市龙岗区美香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MRYM0X: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美香百货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刚(2021)闽0128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或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商品价款996.7元;3、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惩罚性赔偿金9967元;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月七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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