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
原告李银银与被告蔡希华离婚纠纷
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9 08:56:32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154号

                   

蔡希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21210****):

原告李银银与被告蔡希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026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