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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
原告陈何生与被告陈贤雄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11 15:53:49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304号


陈贤雄(公民身份证号:35012819690921XXXX):

原告陈何生与被告陈贤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30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贤雄偿还原告陈何生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08年3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08年5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郑群     

联系电话:0591-24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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