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8民初4628号
陈李奇、陈能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327****、35012819750203****):
原告曾华平与被告陈李奇、陈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曾华平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陈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曾华平结欠的利息15800元;三、驳回曾华平对陈李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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