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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曦与被告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17 15:50:39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470号

李龙(公民身份证号:35012819891010XXXX):

原告吴曦与被告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470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龙偿还原告吴曦于2017年1月20日代其偿还给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50455.43元和立即支付代垫上述款项产生的所有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郑  群

联系电话:2439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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