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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博大酒店用品商行与被告姚谨、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家府味庄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1 09:58:42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944号

 

姚谨、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家府味庄餐饮店(身份证号码:35012819870805****、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8MA2YCQ****):

原告平潭博大酒店用品商行与被告姚谨、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家府味庄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姚谨、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家府味庄餐饮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潭博大酒店用品商行货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0591-2433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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