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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
原告丁元峰与被告李旻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2 09:38:49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590号

 

(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0302****):

原告丁元峰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元峰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本金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8%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息;另外4万元本金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9%计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0591-2433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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