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128民初529号
施品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518XXXX):
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52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施品华向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940.88元,公共水电费1344元、垃圾清运费336元,共计6620.88元。2.判令被告施品华向原告平潭县宝龙物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缴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施品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 霞
联系电话:231097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