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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郭孝文与被告郭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9:04 打印 字号: | |

(2021)闽0128民初4863号

                   

郭宝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609XXXX):

原告郭孝文与被告郭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郭宝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孝文借款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5万元自2014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8%,本金2万元自2014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2%,本金2万元自2014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8%,均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本金9万元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49元,减半收取计2374.5元,由郭宝云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   霞  

    联系电话:2310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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