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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
原告龚国銮与被告颜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3 08:29:17 打印 字号: | |

2022)闽0128民初708号

                   

颜建斌(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719XXXX):

原告龚国銮与被告颜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128民初708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清单、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颜建斌偿还原告龚国銮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9年10月14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23%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颜建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官:林  霞  

  

联系电话:2310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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